證據規則可用于協助法官或陪審團。沒有一套通用的證據規則。在美國,聯邦政府有一套指導方針。每個州通常也有自己的一套規則。法院也可能有自己的一套規則。這意味著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處理方式可能與同一州的民事案件不同
各州和聯邦政府對法庭上的證據有各種各樣的規則。證據規則的目的通常是非常相似的。它們的設立是為了規范審訊過程中與證據有關的部分,以便訴訟對所有當事人都公平。這些規則也可用于協助法官或陪審團。這些當事人被稱為事實的審判者。
審訊證據規則涵蓋了方法事實審查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是權衡證據,作出最后的裁定。如果沒有規則規定什么證據可以在什么時候由誰提出,這些人的責任可能會變得繁重和復雜,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可能達不到公正證據規則決定了證據是否可以接受以及如何提出證據。四種證據類型一般都是在案件中得到承認的:真實證據、證明性證據、證明性證據和書面證據。有些證據規則的相關性有限,這意味著它們要么只適用于某些類型的證據,要么只適用于某些情況
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那么在審訊中獲得的任何證據都不允許在審判中使用規則通常處理的主要問題是某些事物是否可以被采納,有些項目和陳述顯然可能不可受理,但在許多情況下,有必要仔細分析證據規則通常用于確定可采性的三個因素是潛在證據是否重要、相關,這些術語通常在概述這些術語的法律法規中定義。證據規則涉及許多涉及證人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包括證人的性格和行為。這些規則也可以決定如何訊問和盤問證人。規則可以授權法庭決定在訊問一名證人時使用了過多的時間。另一個問題通常由證據是有關提交文件的情況。例如,許多法院要求提交原始文件,除非某些例外情況適用。這些規則還可能決定在沒有原件或副本的情況下如何證明或反駁文件
必須使用特定程序收集犯罪現場的證據,以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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