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抵押品贖回權是抵押貸款收回過程的一部分。有兩個常見的原因可能導致抵押貸款收回。一個原因與房主未能及時支付抵押貸款有關,或者由于收入損失而導致的疏忽或無力支付。當試圖與債務人合作失敗時,貸款人通常會啟動法律程序,啟動止贖和收回程序。假設法院同意貸款人的要求,則批準驅逐令,房產所有權僅授予貸款人。此時,貸款人可自由出售房產,以抵消抵押貸款的剩余余額和與收回努力相關的任何成本。
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選擇自愿啟動抵押貸款收回。另一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選擇自愿啟動抵押貸款收回收回抵押貸款的可能原因與債務人破產有關。根據財產所在司法管轄區適用的法律,即使債務已包括在破產訴訟中,貸款人也可能重新獲得對財產的控制權并非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是如此,因為有些地區不允許將主要居住地納入這類訴訟,或對貸款人控制財產的能力加以限制。在可能收回破產財產的地區,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將房屋騰空在一定的時間內,或面臨被強行驅逐的危險。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選擇自愿啟動抵押貸款收回。這有時是為了避免招致任何額外的滯納金或罰款,或是為了防止收回對債務人的資信評級造成損害可能會限制罰款和費用的累積,貸款人仍然可以自由地向信貸機構提交負面信息,這反過來又會對債務人的信用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術語"抵押貸款收回"通常與"房屋收回"互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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