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規的存在部分是因為國會在執行法律方面受到限制,《行政程序法》在國會通過,并由杜魯門總統簽署成為法律。這項法律的目的是讓聯邦政府內的行政機構有機會制定關于執行程序的規則。在此之前,行政部門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執行國會頒布的法律。現在,某些參數被編入法典,規定和限制聯邦機構的行動。該法案本身根據《美國法典》第500節第5篇編入聯邦法律,所有屬于《聯邦法規》范圍內的程序都要接受公眾的監督。當《聯邦公報》公布對規則的修改時,公民可以評論和游說國會代表,要求他們修改或支持這些規定雖然國會經常對這些程序采取行動并不常見,但這一過程有時在立法部門的監督委員會中很重要,在一年中的特定時間,在某些月份的第一天發布更新的聯邦法規。前16個在1月發布,17到27個在4月發布,第28至41條在7月出版,42至50條在10月出版。每一節都涉及聯邦政府的具體職責,如航運法規、住房和城市發展以及勞工權利。《聯邦法規》可就其合憲性進行解釋。但未提及憲法本身的授權,法律是由立法部門制定的這一事實是最肯定提到的。這些法律是如何形成的仍有爭議。盡管存在質疑,聯邦政府司法部門已接受《聯邦法規》的所有章節為成文法,對所有美國居民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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