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虐待兒童和其他弱勢群體辯護的訴訟律師。訴訟監護人是法院指派的另一種類型的法定代表人代表那些在家庭案件中不能為自己辯護的人。法院要求監護人確保兒童或智障人士的需要得到滿足,無論此人是否同意監護人的建議。監護人可以調查訴訟律師的目的稍有不同,即他或她有法律責任滿足個人的愿望,并只向法官代表這些愿望,即使這些愿望可能與對法官最有利的愿望相抵觸,他或她也要直接向法官報告個人福利。
訴訟監護人是法院指定的在法律訴訟中支持兒童權利的監護人。這一立場最常見于家庭法庭案件中,未成年人需要代理。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律師通常首先確定孩子有能力理解把他或她帶上法庭的情況還應讓孩子知道為他或她提供的律師的目的。一些地區法院規定了孩子必須達到的年齡,才能被認為有精神能力與律師會面。一旦律師確信孩子理解這兩個基本概念,他或她的目標是發現孩子希望得到什么樣的結果,并通過法律顧問幫助實現這一目標。
訴訟律師的委托人可能包括兒童被忽視案件的當事人。律師通常會在地區一級接受法院的任命。因此,成為訴訟律師的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許多地區要求這些律師完成與代表兒童有關的其他教育課程,在他們獲得委任后。如果律師已經具備相關的家庭法教育和經驗,則可以免除這一要求。有訴訟律師歷史的個人也可以在可能的情況下被任命為訴訟監護人,盡管他或她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時完成這兩個名冊兒童的訴訟監護人可能認識也可能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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