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的所有階段通常都由刑事檢察官參與,但被告的逮捕除外。刑事審判有不同的階段,而刑事檢察官通常參與所有這些階段,除了被告的逮捕外,提審程序遵循保釋程序,在提審時,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撤銷或增加保釋金。檢察官的下一步通常是與被告談判認罪協議,只要被告認罪,他或她就可以撤銷一些控罪對一項或多項其他指控。辯訴交易通常可以在案件的任何階段,在陪審團審議之前進行協商。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刑事檢察官都是一個指定的職位。當沒有達成辯訴交易時,檢察官在預審中提出論點,以證明證據表明被告有可能有理由犯他或她被控的罪行。如果法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可能出庭受審,則刑事檢察官必須提出完整的案件,包括證人、證據和庭審中的論點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刑事檢察官往往被任命擔任其職務。任命檢察官有時存在的問題是,在決定如何或何時審理某些刑事案件時,有時出于政治動機。例如,如果將案件A交付審判而不提出辯訴交易會安撫任命她的行政部門或官員,那么即使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檢察官也可能會這么做。檢察官可能會覺得,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她必須盡最大努力讓她所服務的行政部門得到最好的照顧一個刑事檢察官可能有自己的政治抱負,并可能根據將來競選政治職位的情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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