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產品和其他具有內在危險的物品必須向消費者發出充分的警告,說明可能造成傷害。當受害者被產品傷害時,制造商、供應商、設計人員,或者,根據產品責任法,零售商可能要承擔責任。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被告必須被認定為疏忽大意,以便受害者獲得賠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許多歐洲國家,可能會使用嚴格的責任。過失要求原告或受害人,證明被告違反了對原告的注意義務,造成了損害。在嚴格責任下,原告只需證明被告造成了傷害。
如果水被化學品污染,裝瓶公司應承擔產品責任。基于設計缺陷的產品責任訴訟要求原告證明產品的基本設計存在缺陷。換句話說,這個問題是設計本身固有的,無論在制造過程中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都會使產品變得危險。例如,如果設計用于乘用車的制動器在速度超過80英里/小時(128.7公里/小時)時發生故障,那么這就是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設計缺陷的區別在于,如果按照設計制造的產品沒有缺陷在制造缺陷產品責任訴訟中,只有一部分產品會造成傷害。以剎車為例,如果在制造過程中發生了導致某些制動器在高速下出現故障的情況,則會出現制造缺陷。一種查看設計缺陷和制造缺陷之間差異的方法是將設計缺陷視為計劃缺陷,而制造缺陷是計劃外缺陷。未發出警告產品責任案件是以產品本身具有危險性為基礎的,需要有足夠的警告來提醒消費者可能會受到傷害。有些產品的設計無法消除所有潛在的危害。例如,清潔產品,在許多情況下,必須含有腐蝕性化學品,以達到預期的功能。但是,如果消費者吸入、吞咽或接觸到化學品,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需要提供適當的警告,以便讓消費者知道可能的危險;如果一家公司沒有包括這樣的警告,可能會對產品造成的傷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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