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國會通過的《社區再投資法》要求銀行家發放信貸盡管20世紀前75年民權運動的進步在美國創造了機會平等的環境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許多少數群體成員受到不公平貸款行為的傷害,因此無法購買住房。當立法禁止貸款人基于種族歧視時,他們開始基于地理位置進行歧視,拒絕為被視為不安全地區的住宅提供貸款,這些地區通常是少數民族集中的地區。這種做法被稱為"紅線"是因為這些地區最初是用紅色標出的。
《社區再投資法》旨在消滅銀行;拒絕向經濟困難社區的借貸者提供貸款的做法頒布了《社區再投資法》,以結束這種用紅線結算的做法銀行的絕大部分利潤都來自于把存款貸出去,而在CRA之前,銀行會接受一個社區內的存款,并把大部分的錢貸給其他地區。CRA的支持者認為,如果一個社區有足夠的資源讓一家銀行開一家分行并接受存款,它值得將這些資源中的一部分以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的形式進行再投資。然而,CRA只適用于聯邦監管和保險的金融機構,如儲蓄銀行和商業銀行。當時許多抵押貸款公司,不屬于CRA的監管范圍。為了更符合CRA,考慮到許多社區存在的金融現實,一些銀行修改了貸款標準。許多居住在少數民族社區的人支付的租金與每月償還抵押貸款的金額相等,甚至更多,然而,他們并沒有積累足夠的儲蓄來支付傳統的房屋首付款。因此,首付款要求降低,在某些情況下,貸款價值比(LTV)更高。這種變化帶來的風險有時促使銀行對貸款收取更高的利率。這是CRA是指,雖然要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保險的銀行在其經營的社區內提供信貸,這項法律并沒有明確要求銀行放棄審慎的放貸行為。在社區內放貸并不是為了要求向沒有信譽的借款人放貸。這就是為什么法律和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指導方針、目標或標準。相反,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目標是避免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貸款,而這些客戶的信用評級是國會要求的毫無疑問,許多少數民族成員所獲得的信貸不足以幫助他們成長,事實上也不等于他們的白人同胞所能獲得的信貸,批評人士反對通過《社區再投資法》,因為它將對銀行施加繁重的監管,并鼓勵它們發放壞賬。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反對意見,國會和負責執行該法的機構故意避免具體規定具體目標或要求非傳統。不合規行為不受處罰或罰款,銀行官員也不會被監禁。負責執法的各種政府機構定期評估銀行的活動,其CRA合規性的評級從"a"到"D"。當銀行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允許通過收購、合并或新建分支機構進行擴張,其CRA評級在審批過程中會被考慮在內。盡管有指控稱《社區再投資法》是2007-08年房地產和抵押貸款行業崩潰的根本原因,被認為是促成這次崩潰的"有毒貸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受CRA約束的機構發行的;同樣,這些機構參與這些貸款證券化的程度遠遠超過受CRA約束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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