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欠發達國家的剝削導致需要國際發展法。發展作為一個概念,關注的是國家,建立經濟和市場,投資于基礎設施國際發展法支持各國政府商定的項目。生活在欠發達國家的人民往往被排除在外。許多經濟項目主要受益于國家控制權的政權和職能精英,而不是絕大多數生活在貧困中的人。活動家們開始爭辯說,國際發展造成的傷害大于幫助。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以人為中心的團體和機構已經開始重新定義國際發展法,強調以包容性的方式參與其他國家。這些組織不是自上而下,或涓滴式的經濟方式,而是從經濟金字塔的底部開始發展進程,通過讓人民參與決策過程來確定地方一級需要什么。這種整體方法涉及到推動經濟發展的人的發展。國際發展法的現代定義包括法律、習慣法和,以及圍繞國際法所有領域的實際協議和規則,這些領域可以影響一個國家的長期成功。這包括對外援助、醫療保健、教育、環境、人權、兩性平等、治理和經濟。通過社會、文化、政治、環境和經濟支持的融合,新理論家認為,真正的變革性發展是可以實現的,無論是傳統主義者還是現代主義者,國際發展不再是政府的專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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