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再審的能力可能是司法系統的一個重要方面,但這種聽證會也可能被濫用。在再審中,如果是需要陪審團的案件,前一個案件將被擱置,在法庭上由法官和陪審團重新審理。雙方都在法庭上提出證據和論點,在聽證會結束時,這件事會再次決定。一旦重新聽證,通常不愿意再舉行一次新的聽證會,因此,要注意確保重審符合法律規定,對所有當事人都公平。
如果法官裁定缺少證據對審判結果至關重要,則可以允許進行法律再審。要求重新審理的一個原因是不當行為。如果能夠證明一個或多個律師、法官或陪審團有不當行為,上一次審判的結果可以作廢。同樣,如果有文書錯誤,影響了案件的結果,可以在同一法院重審。如果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沒有適當地進行審判,并且必須將結果擱置一邊,以便重審案件,也可以下令重新審理上訴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有不可獲得的重要證據,也可以進行法律再審。這可以包括庭審后發現的證據、庭審中沒有出示的證據或者有人不知道的證據。基于證據不足和信息不全作出的判決不被視為在大多數法庭上都是公平的,而且如果法官裁定缺少證據對審判結果至關重要,則可以將其擱置一邊。再審費用高昂。再審的費用會相當高。因此,在法庭上審理的案件的所有當事人一般都會盡量確保第一次審判的順利和正確,需要重新審理沒有什么好處,因此有動機避免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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