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庭的動議是為了請求對律師認為錯誤的法律決定進行復審而采取的一個步驟。在重新開庭的動議中,要求裁決的原始來源再次審查信息。在審議和復審過程中,希望這項決定能被推翻。該動議必須解釋為何有必要進行這種復審,并提供有助于復審進程的文件證據。例如,只要簡單地說明該決定似乎不正確,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提出重新開放申請的一個原因是認為法律或政策在本案中的適用或解釋不正確。例如,如果以客工不會提供專業服務為由拒絕向客工發放簽證,該動議可能會爭辯說,事實上,工人應該獲得簽證,因為該服務是獨特的或專門的。律師也可以辯稱,在作出決定時提供的事實不足以作出拒絕,并提供更多可以評估的事實,以決定是否應撤銷拒絕與上訴不同的是,上訴替代方案在最初決定的級別觸發了復審程序,在上訴中,更高的權力機構被帶到案件中來審查情況動議通常必須及時提交,例如在有爭議的裁決作出后30天內提出,而且被上訴人通常有很短的時間來遵守。這會使復審的周轉時間少于三個月,不像上訴那樣,上訴會拖更長的時間。提交重新開庭的動議不一定是這樣這意味著不能在以后提出上訴。這只是法律工具箱中的一個選項,可以用來反對不利于客戶的決定。提交程序根據情況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律師熟悉程序,以便在需要動議時迅速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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