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原因審判通常首先進行審理,從而為其他案件留出時間。如果預期的解決時間為4至5小時,則通常將案件定義為短期原因,但具體的定義因管轄權而異,通常取決于法院看到的活動量。例如,與案件較少的農村地區相比,通常活動量較大的城市法院更有可能制定更嚴格的短期訴訟標準。這是因為法院的活動量越大,對司法效率的需求就越大。
導致案件的因素解決時間短取決于具體案件的類型和復雜程度。導致案件解決時間短而被視為短原因的因素取決于案件的類型和復雜程度。通常情況下,案件越復雜,解決所需的時間就越長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對離婚條件基本達成一致,或者雙方結婚時間不長,導致出現復雜問題,則可以將案件視為短期訴訟;但是,如果子女監護權、子女撫養費或復雜的財產分割事項等問題是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案件可能會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短原因指定背后的政策是提高司法效率,以解決待審案件。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案卷被備份到訴訟當事人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審理他們的案件。通過創建一個簡短的原因指定,有較簡單的問題需要解決的訴訟當事人可以在沒有這種等待期的情況下進行其案件的審理。
如果短原因案件遇到的問題將導致訴訟持續時間超過預期,法官可以宣布無效審判。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