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將在簽發執行令后強制將占有權移交給合法的一方。當一個人被欠錢時,他或她通常會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以期獲得金錢判決。判決是一種法院命令,說明事實上這筆錢是欠的。一旦原告對債務人作出判決,下一步就是執行或收取判決。在原告可能對判決作出任何努力之前,被告必須對判決提出上訴的時限必須過去。在美國,被告一般有30天左右的時間對判決提出上訴,盡管時限可能因司法管轄權而異。上訴期結束后,原告必須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被告回到法庭,對其收入和資產作出答復。法院可將此作為訴訟補充、與債務人面談或類似的方式。目的是讓原告和法院有機會要求被告宣誓,關于他或她的收入以及他或她必須確定執行令是否合適的任何資產或財產。在美國,聯邦和州法律都保護某些收入和財產不受大多數判決的征收努力的影響。例如,聯邦福利,如社會保障收入,一般不作裝飾許多州的法律保護一個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不被執行,以履行判決。但是,如果法院確信被告擁有不可免除執行的動產或不動產,則法院可命令發出執行令狀。執行令狀是法院發出的法律命令,命令地方治安官或警員扣押令狀所列的財產。一旦財產被扣押,它可以在治安官的拍賣會上出售,所得款項用于履行原告所持的判決。如果出售所得的款項有任何超額,將被送交原告。如果仍有不足,被告仍將對判決書的剩余部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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