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權利通常不同于成年人的權利。在法律上,兒童通常在兩個主要方面與成人不同:他們被認為更容易受到傷害,而且通常被認為責任能力較低。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像釘子一樣堅韌的兒童,或那些比成年人更有責任感或者理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專家們相信,這兩個一般性的假設可以創造出最全面的兒童權利。從這兩個基本原則中可以提取出許多兒童的共同權利。
歷史上使用童工被認為是非法的。在大多數社會,人們認為兒童沒有合理的能力為自己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因此,兒童的一些權利不承擔提供食物、住所的法律責任,兒童的相對大小和力量通常也被認為使他或她容易受到傷害或虐待,因此兒童的生理和心理安全也同樣傳遞給了成年人兒童的這些基本權利通常是與兒童保護有關的任何司法制度的支柱,因為它們是確保生存的最必要條件兒童通常試圖禁止兒童參與超出其控制或同意程度的活動。這可能包括禁止使用兒童兵、對兒童判處死刑,或使用童工或兒童賣淫。在保護兒童或權利問題上起作用的其他禁令包括制定政策,如對開車、飲酒或吸煙的年齡限制,一些兒童權利活動家指出,在未經允許投票或未經合法同意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的活動進行監管是不一致的。盡管大多數活動人士都認為,保護兒童的生存和人身安全是無可爭辯的,一些質疑邏輯允許對年輕人和青少年的活動進行監管,但卻沒有給他們在立法過程中的發言權。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為,未成年兒童在通過能力考試后,應能在成年之前獲得投票權。
主要有兩種方式在法律上,兒童被認為與成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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