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有能力通過只影響個人的私人法案私人法案在歷史上被廣泛使用的領域是離婚法。例如,在加拿大,只有立法機構可以批準離婚,直到1968年《離婚法》通過;同樣,在英國,只有在1857年《婚姻訴訟法》頒布之前,通過教會廢除或議會法案才可以離婚。在美國,私人法案是由國會頒布的,旨在解決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公平或救濟的問題;也就是說,制定私人法案是不得已而為之。然而,私人法案在美國被廣泛使用,直到1971年,負責執行或執行法律的各個聯邦機構被賦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不公平問題。美國的私人法案傳統上處理移民問題等問題,國會處理這些問題是因為它們涉及到既定法律所沒有預料到的特殊情況,而且除了通過私人法案之外,沒有其他給予救濟或衡平的機制例如,美國軍隊經常與外國配偶結婚;2008年,一名美國海軍陸戰隊士兵和一名已經懷有他的孩子的日本婦女通過代理人進行了婚禮。這名海軍陸戰隊員大約一個月后在伊拉克戰場上陣亡,但他的遺孀因為一項法律技術問題被禁止留在美國國會于2010年12月通過了一項私人法案(HR 3182),專門授予她外籍居民身份,克服了這一技術性問題。在美國,私人法案已經成為一件稀罕的事情,盡管-HR 3182是2010年唯一通過的法案,也是自2006年以來的首次,美國自1971年以來,私人法案很少,原因有二:第一,當年國會賦予聯邦機構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處理嚴格執法導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案件。第二,在一個民主社會里,私人立法被視為是一種詛咒,法律被理解為平等適用于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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