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包括將各方聚集在一起,探討其沖突背后的問題,然后找到一個各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人們普遍認為,這是一個好兆頭,讓每一方都有機會在不付出沉重法律成本的情況下解決爭端。會議開始時,原告和被告都會輪流就此事發表意見,而且情況往往很緊張。仲裁員通常在場,以確保談話不會偏離手頭的問題太遠,這個人完全控制著決議將如何展開。盡管他不是站在一邊或作出判斷,仲裁員不應允許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受到欺負。
離婚的合伙人通常選擇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法。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不需要法律代表,但許多人還是選擇讓律師出席。而這個會議通常都是這樣進行的在法院內,雙方都可以隨意發言一旦仲裁員認為雙方都有自己的觀點,他會問每一方他們認為什么是公平的解決方案,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涉及金錢補償,但在其他情況下可能涉及授予某些權利、利益,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絕對可以要求或提出任何要求或提出任何建議;至于什么是公平,雙方都有權自行決定。由于爭端解決過程完全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自由結束討論。在許多情況下,這意味著解決但在其他情況下,一方可能因受挫而退出會議。需要記住的一個重要事實是,雙方只有一次和平解決的機會,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雙方都會有相當大的費用,光是法律費用,加起來就可能遠遠超過以民事方式解決案件的費用,這就是為什么企業通常首先同意爭議解決程序。
民事糾紛解決有時需要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該第三方接受過分散情緒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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