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是19世紀在南澳大利亞發展起來的。與契約登記制度不同,契約登記制度是以"按所有權登記"為基礎的,這種制度要求在登記前提供所有權證明,托倫斯制度要求在頒發業權之前進行登記。在適當的情況下,所有權會發給新的所有人從先前登記的所有人處轉讓。以前所有人的歷史記錄可以保存在托倫斯的系統中,但不是授予登記所有權的依據。而不是業主證明其行為正確,所有權是通過在州登記處登記所有者的名字來確定和合法確認的。建立合法的所有權主張只需要在登記處提供所有者姓名的證明。在托倫斯系統之前,澳大利亞的土地所有者需要在其土地上保存復雜的轉讓文件,顯示所有權的鏈條可以追溯到財產的起源,或所有權的根源。文件可能可以追溯到幾代人,為所有者提供了一個難以保存記錄的命題,并允許無良的個人有充分的機會偽造隨著羅伯特·托倫斯爵士(Sir Robert Torrens)開發的系統的引入,國家對契約和當前所有人進行了集中登記,包括已登記地塊的地圖。托倫斯系統需要成本更低的研究和可疑的記錄保存。契約和財產轉移記錄不能偽造以證明所有權,結束了索賠人之間的長期糾紛。1886年《不動產法》頒布之前,澳大利亞有關財產契約的普通法實踐導致澳大利亞失去了大量的土地出讓金。日益嚴重的財產糾紛和失去的補助金問題催生了一種更為系統化、政府控制的解決方案的發展。羅伯特爵士托倫斯的國家登記和所有權制度在解決此類財產糾紛和可疑做法方面非常成功,以至于其他領土和國家也采用了類似的制度。例如,多米尼加共和國在20世紀20年代開始了自己的托倫斯制度,北卡羅來納州和紐約州仍然使用類似的產權制度和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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