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希望決定單獨審理的某些事項,他們通常可以選擇分歧。在許多情況下,民事訴訟中出現分歧,特別是在家庭法中。刑事審判沒有那么多例子,除非被告計劃為精神錯亂或智力減退。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許多地區的法官會選擇分庭抗禮。對于這些案件,一審決定被告是否犯了罪。只有陪審團作出有罪判決,才能進行第二次審判。然后被告可以指示律師使用第二個"案件"來證明自己有罪由于精神錯亂或智力下降而縮短的,無論是現在還是在犯罪行為發生時。這種分裂是有利的,意味著它可以節省時間。在第一次審判中,被告的律師不一定值得為當事人的心智健全或智力狀況進行辯論,一審的當務之急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不管動機或精神狀況如何。應該指出的是,有些地區不遵循這一規則,在一次審判中提供所有證據。在民事法庭上,也存在類似的分歧例子。當某人起訴另一個人或公司要求損害賠償時,兩個獨立的審判可能會產生,一個決定訴訟的價值,另一個評估應該賠償的確切數額再者,這些并不總是分開的,但法官希望權宜之計或一個地區的司法慣例可能會使這些問題更有可能被分為兩個審判。在家庭法庭上,法官通常至少有兩個離婚和撫養權的審判,或者離婚和監護權訴訟。離婚通常很容易批準,但是撫養權和撫養權聽證會可能會更耗時。此外,任何關于監護權或撫養權的裁決通常都取決于離婚的批準。因此,首先允許離婚審判可能更容易。有人反對代表家庭法庭參與人的分歧。有時,額外的審判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而且極為重要的事項,如子女監護權,可能會更快地作出裁決。另一方面,分拆一個案件不一定需要那么多時間,而單獨的審判更有可能集中在每一個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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