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個被指控縱火的人來說,犯罪行為就是被燒毀的財產。這個詞有時被錯誤地認為只適用于一具尸體。犯罪行為,但是,實際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的任何物證或犯罪證據。從搶劫到盜竊,從逃稅到謀殺,每一種犯罪都有犯罪主體。對于一個被控縱火的人來說,犯罪主體是被燒毀的財產。當一個人被指控盜竊時,它是財產被盜的證據。
重大盜竊罪的犯罪主體,比如偷汽車,這就需要證據證明財產被盜。大多數學者一致認為,犯罪主體原則可以追溯到17世紀的英國。它是針對被告因謀殺而被處決的案件而發展起來的,這些案件后來被發現還活著。歷史上,它的目的是防止個人被不公正地定罪。在西方的法律體系中,有幾個法律原則是從這一原則中衍生出來的,其主要影響之一是它對證據可采性的規則產生了影響例如,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有一條規則,即僅憑被告的供詞不足以證明他或她在合理懷疑之外有罪。一條附屬規則是,不能僅根據共犯的證詞來定罪。這一原則確實存在例外。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旁證可以證明犯罪的基本事實。如果控方能夠在合理懷疑之外提出犯罪的旁證,在沒有直接或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被告可以被判有罪,犯罪主體規則正在被重新考慮。聯邦法院系統和至少10個州已經廢除了這一原則,取而代之的是一項確證規則,要求控方僅提供一些獨立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即使這些證據不能確切地證明犯罪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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