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舉行的庭審可能要求所有觀察員離開法庭,只留下參與者和法官。當法律制度一般要求審判公開進行時,將訴訟程序轉移到私人場所必須提供明確的理由。一個常見的論點是,在公眾面前公布的證據可能構成安全威脅的情況下,對國家安全的擔憂。公司也可以要求秘密聽證,以保護商業秘密,理由是被迫披露此類秘密公開的信息具有破壞性和不公平性。保密性也可以擴大,以保護證人,包括證人作證時面臨風險的人,以及可能因與陌生人在擁擠的法庭上而心煩意亂的幼兒。
法官決定不公開審理全部或部分庭審通常情況下,不公開審理或復審是在法官的房間里進行的。這種環境不太正式,對一個小群體來說更為舒適,包括法官、律師、證人或討論對象。在其他情況下,法官可以要求法庭將所有公眾和新聞界人士清場,在法庭上進行訴訟案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不公開進行整個審判或部分審判的請求,提出支持請求的理由。如果另一方認為請求不合理,可以作出回應。法官將審查所提出的論點,并根據法律、判例作出裁決,以及當事人在案件中提出的關切。如果訴訟是秘密進行的,通常仍會有記錄,并可供日后參考。新聞界和公眾有時會抗議在審判中要求保密,辯稱公眾有知情權。與隱私有關的決定有時會引起爭議,法官在權衡進行不公開聽證和復審的請求時,可能會考慮到公眾強烈抗議的可能性。最終,法官在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案件和當事方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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