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可以涉及兩個人,或者更多人。有關公共秩序的法律規范個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英國(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列出了許多可以進行聚眾斗毆指控的活動。根據英國法,聚眾斗毆的指控不能僅僅基于言語或言語。非法暴力或非法暴力的人身威脅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但是,在英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言論本身就可以成為違反公共秩序罪的依據,對公共斗毆罪的處罰方式千差萬別,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事件發生時的法律管轄權此外,圍繞這起事件的可減輕罪責的情況也對判決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兩人就一件與任何旁觀者或路人無關的私事發生的簡單爭吵,通常不會引起聚眾斗毆指控。涉及多方的事件,以及針對路人或旁觀者的明確或暗示的恐怖或暴力威脅的事件通常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并據此進行裁決,在這種情況下,至少有60名被告被判入獄補償性監禁,其中至少有60名被告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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