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非法侵入事件的受害者可以參加自衛課程,以防止再次發生這種情況。侵權法的輪廓以及對非法侵入侵權行為的準確定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總的主題是一個人的空間和物品具有一定的完整性,未經允許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土地可能是最常見的侵犯行為。在業主中,寫著"禁止侵入"的標志很流行。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在中世紀的英格蘭,懲罰非法闖入者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一個人闖入了非法侵入的土地,根據法律,他通常是非法侵入者,僅僅穿越土地并不是法律會懲罰的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中世紀英國發展起來的最早的普通法體系下,踏上別人的土地,或者穿過一個不屬于自己的產業,通常都會受到懲罰。現在情況不再是這樣了。大多數國家都有侵權行為法律只懲罰那些造成某些可確定的傷害、明顯疏忽的行為或侵犯不公開權利的非法侵入者。
房主可以選擇投資火器培訓來保護自己的財產侵犯動產的侵權行為與此類似,只涉及土地上的有形財產。在法律上,"動產"是"物"的同義詞。大多數動產侵權案件都涉及未經授權的批發使用或毀壞他人的貨物。這些貨物既可以是有形的,如汽車,也可以是無形的,如儲存空間電子郵件服務器。干擾或損壞他人物品的人,或阻止財產所有人充分利用其物品的人,通常是非法侵入者。
如果使用武力,侵入他人的財產可能被視為非法入境。第三類侵入,非法侵入人,是指一個人對他人個人空間的神圣性的不正當干涉。攻擊、毆打和非法監禁是典型的人身侵犯。通常,要被視為侵犯他人的人,必須是故意的。根據事實,入侵者的違法行為也可能上升到刑事違法的程度。對他人的攻擊總是屬于侵權行為法的范疇,但如果攻擊行為夠惡劣的話,比如有預謀的襲擊,或者是可怕的毆打——根據刑法典也可能受到懲罰。這種二元性適用于所有三類侵權行為。縱火通常既是對土地的刑事侵犯,也是一種侵權行為,與入室盜竊一樣,未經授權進入銀行賬戶同樣可以是對動產的侵犯,也可以是對大規模金融欺詐的刑事侵犯。無論是根據民法還是刑法,非法侵入總是由它所造成的傷害來定義的。侵入法在許多方面都是為了給那些被他人入侵而受到傷害的人提供補償。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和所有的法律要求一樣,總是有抗辯的如果被指控的非法侵入者能夠證明其所指控的非法侵入行為是原告允許或同意的,他通常可以逃避指控。在許多地方,必要性也是一種辯護。正當防衛是對人身侵犯的一種非常常見的抗辯,有時也包括對土地的抗辯。當土地包括一個人的家時,法律通常對房主有利。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承認一個人的家是神圣的,并經常擴大自己和家庭的特殊權利,以防不速之客。在大多數正常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受到另一個人的接近和威脅,一個人在報復之前有撤退的一般義務,或者至少嘗試撤退。在某些地方,侵入一個家就消除了這種責任,這被稱為"城堡主義"的管轄區。城堡原則規定,在自己家里受到攻擊威脅的人可以使用武力,包括致命的武力,在沒有撤退的情況下阻止襲擊。在這種情況下被房主傷害的入侵者將沒有追索權。
入侵者未經許可進入其他人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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