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貿易慣例如何解決銷售者可以也可以不可以聯系消費者試圖銷售商品或服務,例如電話銷售。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旨在防止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使用欺騙性、欺詐性的法律,或者令人困惑的策略來說服消費者購買他們的商品或服務。國家及其相應立法的例子包括:巴巴多斯-消費者保護法;澳大利亞-1974年貿易慣例法;歐盟-不公平貿易條例的消費者保護,個別國家已頒布立法,處理與不公平貿易做法有關的問題。大多數針對不公平貿易做法的立法都規定,故意欺騙或欺騙消費者,或使用欺詐性或令人困惑的廣告試圖銷售商品或服務都是違法的。更具體地說,法律通常禁止在商品的原產地、制造商或贊助方面混淆或直接欺騙消費者的廣告例如,一則廣告,暗示某一產品已得到信譽良好的人或組織的認可,而事實上,該產品并未得到該公司的認可,可能違反了不公平貿易慣例法。其他旨在防止不公平貿易行為的立法中的共同規定包括禁止聲稱某一貨物含有其不含的成分,或某一產品是新的,當一種商品被使用時,法律也經常禁止在銷售者計劃向消費者實際銷售另一種商品時發布廣告。聲稱購買一種商品或服務可能中獎的說法也可能被禁止,除非銷售者真的履行了所宣傳的獎品打擊不公平貿易慣例還可能涉及賣方聯系消費者試圖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一些法律禁止賣方電話推銷,或限制電話推銷作為銷售工具的時間或方式。門到門銷售也可能受到不公平貿易慣例立法的管制無論是電話銷售還是上門銷售,大多數法律都要求賣家在與消費者接觸后立即確認自己是誰以及打電話或拜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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