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審訊過程中,某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則應獲得任何證據審訊期間不允許在審判中實行。在美國,監禁式審訊有幾個規則。第一,憲法有各種保護措施。例如,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一個人不自證其罪,雖然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確保,沒有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甚至是逃避拘禁審訊的自由——都不會被剝奪。
警察利用審訊來收集嫌疑人的信息另外,還擴大了對將要接受這種審問的人的額外權利。根據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一個人在受到拘禁審訊之前必須了解他的權利。這意味著,在審問某人之前,警察或其他執法官員必須通知他,他有權保持沉默以及獲得律師的權利。
憲法規定了一些關于拘禁審訊的規則其他國家對拘禁審訊也有類似的保護。在澳大利亞,1958年的《犯罪法》和1995年的《證據法》保護被審問者的權利。英國、加拿大、歐盟所有國家,以色列和新西蘭還保護那些以官方身份接受訊問的人。基本上,在所有這些司法管轄區,警察都被允許在不了解其權利的情況下審問一個人,但一旦此人參與拘禁審訊,不能自由離開,他的權利必須向他說明。拘禁審訊可能涉及多種不同的審訊策略。但是,執法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不得威脅或強迫某人認罪,不得對被訊問者造成人身傷害或威脅。通常有保障措施,調查通常由其他執法部門錄像和/或觀察,以確保被訊問者的權利得到保障受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那么在審訊過程中獲得的任何證據都不允許在審判中使用。
監禁審訊可能發生在警車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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