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獨特的規則,規定當事人可以如何以及何時提起民事上訴。通常,對民事案件提出上訴的人必須首先提交上訴通知書。上訴通知書是通知對方當事人、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一方當事人打算提出上訴的文件。然而,由于上訴可能相當復雜,通常由律師而不是案件中的一方來處理根據這些規則,上訴人必須按照這些規則來控制上訴程序。這些規則稱為上訴人必須遵守的規則錯過最后期限可能導致上訴法院自動拒絕對下級法院的裁決進行任何復議。本規則也可能包含上訴人需要填寫并提交給法院的正式表格。如果規則中沒有表格,然后,規則可能會規定文件的格式。即,間距、頁邊空白和其他形式要求,包括除了提出撤銷下級法院裁決的具體原因外,上訴人是否必須附上宣誓聲明。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民事上訴可以電子方式提交規則還可以描述一個人必須在文件中包括哪些類型的信息最基本的要求是上訴人解釋下級法院犯了哪些法律錯誤。除了向法院提交文件外,上訴人還可能被要求雇用一名法院官員向對方送達一套副本文件。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會僅僅因為一方對下級法院的裁決不滿而審理民事上訴。相反,規則通常只授權上訴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審理上訴。例如下級法院的錯誤可能是初審法官拒絕聽取證人的證詞,承認或不承認某一證據,或未能對案件適用控制法律。民事上訴還必須附帶法定的法院備案費。費用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上訴人可以申請免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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