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和執行遺囑的人被稱為遺囑人;遺囑見證的要求在遺囑存在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要求有人見證遺囑的原因是,如果對遺囑人是否真的簽署了遺囑或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存在疑問,有一種方式來證明遺囑數字時代,隨著視頻遺囑和其他確保遺囑有效的機制的出現,對證人的需求已經過時;然而,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保留書面遺囑的要求,除非遺囑是全息的或手寫的遺囑。在美國,州法律決定什么是有效的遺囑。大多數州至少要求遺囑人年滿18歲,心智健全,遺囑至少有一名,一般有兩名證人法律上允許見證遺囑的人必須年滿法定年齡(在大多數州為18歲),并且心智健全,才能理解他或她所見證的。除了年齡和智力要求外,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還禁止受益人成為遺囑的見證人。受益人是遺囑中特別提到的接受遺贈的人。另一方面,繼承人是指根據無遺囑繼承法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人。受益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但不一定是繼承人。排除受益人見證遺囑的理論是為了防止證人的利益沖突。如果對遺囑的有效性或遺囑執行時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有疑問,那么法院傾向于讓一個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就遺囑的簽署作證。顯然,受益人不能被視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這就是為什么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允許他們見證遺囑。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