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判斷是基于與人身傷害相關的疼痛和醫療費用的金額。在違約訴訟中,即使合同是服務合同,通常也會給守約方一個金錢判決,而不是強迫違約方履行判決條款。一般來說,法院的政策是再次"使守約方完整",也就是說,讓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款項,使其處于違約從未發生時的財務狀況。只要貨物或服務在性質上不是唯一的,金錢損害賠償是法院在違約訴訟中的優先救濟。在因疏忽或故意傷害(如毆打和毆打)而導致的人身傷害訴訟中,通常也會判給金錢損害賠償。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向原告人支付金錢賠償金時,法院將根據包括醫療費、痛苦和痛苦在內的一系列因素,以及諸如生活質量損失等抽象概念來確定損害的數額,所判給的金錢損害賠償金可以根據可分配給原告的損害的過錯比例減少如果被告有特別惡劣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原告將獲得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通常是針對那些為了增加利潤而不顧公眾健康的公司被告進行的。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收取金錢判決可能很困難,但有幾種方法可以利用法律制度迫使他或她贏得金錢判決的被告付款。一些司法管轄區允許將被告的個人財產附屬于判決,也就是說原告可以取得財產所有權來清償債務。另一種常見的清償金錢判決的方法是通過銀行征稅,凍結被告的賬戶。原告必須向法院提出移交資金的動議,如果批準,銀行將被命令將資金支付給原告履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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