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決定援引既判力,則該案件不能在新的法院重審。當援引既判力時,這意味著一個案件不能在新的法院上訴或重審。由于上訴程序是許多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法官決定援引既判力之前,有許多標準需要考慮,必須證明同一案件的判決已經在有資格的法院作出。如果案件因當事人不知道已經到庭而重審,最新的判決通常被認為是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有許多原因說明既判力很重要。首先,它確保了人們不會因為同一件事而被一次又一次地帶上法庭:一旦在訴訟中達成裁決,它被認為是終局性的。它也減少了沖突裁決的風險,或者說是拖延多年的訴訟。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既判力通過允許法官放棄已經審判和判決的案件來保持系統的精簡和效率。在某些情況下,案件可能會再次審判,例如由不同的訴訟當事人,或者因為出現了全新的證據這在針對制造商的訴訟中很常見,制造商可能會面臨大量要求因缺陷產品而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一個案件也可能因法院的能力而受到質疑,律師們認為,雖然案件已經判決,但在適當的情況下并沒有作出判決,因此應該這樣做再試一次。這一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處理方式略有不同,在以大陸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中有著顯著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則傾向于更加寬容。在大陸法中,案件必須基本相同,才能根據既判力予以駁回,而在普通法中,案件只需要有大量的相似之處,普通法法官會檢查訴訟請求中的問題是否已經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并審查以前的案件,看是否已經判決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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