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時,例如投保人死亡,不清楚誰將成為受益人時,通常會使用互保人,只有利益相關者才可以正式啟動互保訴訟當利益相關者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申訴時開始。在申訴中,原告承認他或她可能欠下不止一方的股份,但不知道誰在法律上有權擁有該股份。通過允許法院裁決爭議,該訴訟防止了涉及同一利害關系的多個訴訟。原告可以在相互訴訟期間提出獨立于利害關系的其他訴訟,但前提是該訴訟與訴訟事項有關,附加訴訟要求不嚴重拖延訴訟程序。由于訴訟提出的訴訟請求的類型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每一案件的法官都有權決定是否審理相關事項。通常,當事人在聯邦一級的民事訴訟中雇用互爭當事人。在聯邦法院系統內,這種訴訟有兩種形式可供利益相關者使用一種是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2條;另一種是根據《美國法典》第28章第1335條允許的。第22條Interplaide要求有關財產的估價必須超過10美元,000美元(USD)。它還要求索賠人居住在利益相關者居住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另一方面,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35條,Interplade必須涉及價值500美元的索賠。此外,根據§1335,申請人必須居住在不同的州。利益相關者的公民身份在28 U.S.C.A.§1335中不起作用。當利益相關者根據規則22提交申請時,他或她還必須提交一份金額相當于股份的保證金。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35條的規定,Interleader可由至少一名索賠人居住的任何州的法院審理。提交第22條規則的利益相關者有更廣泛的司法管轄權選擇權。第22條可在原告或原告所在州提交利益相關者所在地,或爭議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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