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或仲裁小組的行為方式與法庭上法官的行為方式相似。ADR領域包括幾種不同的方法解決法律分歧。有些方法,如談判或調解,并不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雖然使用這些方法有時有助于和平解決問題,但也可能最終導致一項正式的法院決議。這是一個更普遍的領域和仲裁分歧的領域:仲裁結果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中,通常不可上訴與大多數形式的ADR一樣,仲裁依賴于主要當事人的合理行為,并在一些協助下解決問題。仲裁中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但通常選擇簡單地自己處理問題。仲裁中的裁決由中立的第三方或三人小組作出,他們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在小組仲裁中,每一方都可以選擇一名仲裁員,第三種是由雙方共同決定或由兩名選定的仲裁員選擇。替代性爭議解決和仲裁的另一個重要區別是賦予仲裁員的責任范圍。在其他形式的ADR中,例如調解,可以使用中立的第三方代表來敲定法律協議的細節,但不一定有權對案件作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決定。其他形式的ADR根本不需要指定第三方,而是依靠主要當事人或他們的律師達成公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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