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已被公認為所有個人都有權享有的權利。盡管許多人認為教育權是針對兒童的,但受教育權適用于所有年齡組。這表明人人有權接受基本的教育,它通常被稱為小學或基礎教育,并規定所有人都能獲得和獲得更高層次的教育。它還規定,接受初等教育的人應該是免費的,而且應該是義務教育,即義務教育,例如高中,也應該對所有學生開放高等教育,即學院或大學,應向那些有能力和先前學習過從中受益的人提供,并鼓勵將在中學和高等教育中實行免費教育作為首要目標。
《世界人權宣言》界定了聯合國憲章。受教育權已被普遍承認為所有人都有權享有的權利,自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教育權一直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其他重要條約和協定也包括在這方面,許多領域在確保獲得基本教育方面正在取得進展,但在許多國家,仍然存在著嚴重的障礙,特別是對女孩而言。正在繼續努力使教育真正普及,特別是在全球經濟困難地區。實現受教育權的義務和責任主要落在各國政府身上。這些政府應該頒布法律,要求普及教育和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合規性的評估標準被稱為"4作為框架",該標準規定,為了使受教育權有益和有用,它必須是可獲得的、可獲得的、可接受的和可適應的。可獲得性是指所有人都免費,并得到政府資助,可及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歧視地參與,可接受性是指教育內容的相關性、適當性和非歧視性,適應性是指當社會需要改變時,學習也應不斷發展。受教育權的支持者將其視為改善全世界個人生活的主要方法之一。一旦受教育,人們能夠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權利,為自己和他人辯護,能夠以積極的影響積極參與社區,履行自由社會公民的責任,增強理解和接受他人差異的能力,改善他們財務狀況的能力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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