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航空公司已經卷入了數起商標侵權案件,其中包括一些針對Yahoo!在所有的商標侵權案件中,無論當事人是誰,通常使用相同的因素來確定混淆的可能性,這是證明侵權的關鍵,首先要考慮原告的商標有多強,被告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的商品或服務有多相似,被告和原告的商標有多相似,被告和原告是否使用相同的營銷渠道,每個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會采取的謹慎程度,被告獲取商標的目的、雙方的發展計劃以及任何對消費者造成混淆的實際證據。
任何商標相似性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行為都可以被視為侵權行為。最顯著的商標侵權案件之一就是蘋果公司,電腦和iPod?公司與披頭士樂隊的蘋果公司此案最初于1991年結案,2007年得到重新安置。2007年的協議取代了先前的和解協議,賦予蘋果公司"蘋果"商標的所有權。作為回報,一些"蘋果"商標已被許可回蘋果公司,以便其繼續使用。這是一系列重要的商標侵權行為案件集中在谷歌在其AdWords服務中使用商標的行為。起訴谷歌的人包括American Blinds、American Airlines、Geico,以及在2009年提起的集體訴訟中,居住在德克薩斯州的所有商標持有人都見證了他們的注冊商標被競爭對手使用。2009年11月,雅虎!解決了美國航空公司提起的類似商標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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