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程序規則管轄聯邦上訴。根據聯邦上訴程序規則,在民事案件中,上訴人必須提交上訴通知書須在判決書作出后30天內發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必須在判決書或政府提交上訴通知書后14天內提交。如政府在刑事案件中上訴,則在判決書或被告人提交文件后,上訴通知必須在30天內提交。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接受延長時間的動議或請求準許提交遲交通知的動議;但是,關于及時上訴的規則非常嚴重,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可能會導致一方完全喪失上訴的權利。
根據《聯邦上訴程序規則》,法官可下令提供上訴保證金,以確保支付上訴費用。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民事或刑事案件所必須提交的適當文件是上訴通知。上訴通知實質上使法院注意到一方當事人打算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通知在作出判決的法院備案一旦上訴通知已提交,法院可命令上訴方提交上訴保證金。根據《聯邦上訴程序規則》,法官可命令上訴保證金,以確保支付上訴費用。除了任何強制性的提交費用外,抄寫上訴記錄的費用費用可能很高,而且法院希望確定上訴方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費用。然后必須將記錄送交上訴法院。上訴不是重新審判的機會。上訴法院只需查看地區法院的記錄,以確定法院是否犯下了任何有害的錯誤影響了案件的結果。因此,上訴法院需要地區法院提供案件的全部記錄。當事人也可以提交案情摘要以支持其上訴論點。上訴法院法官將根據記錄、案情摘要和有時的口頭辯論,對案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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