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能要求法官考慮不同的情況會如何發生,但這是平等的。當人們做出一個平等的假設時,他們要求人們為了爭論,假設除一個因素外的所有因素都會保持不變。有人可能會說"當雇傭家政工人的價格下降時,更多的人會雇傭女傭。"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說,假設沒有其他因素會影響人們決定雇傭家政工人的原因,勞動力價格的下跌將導致就業率的上升。事件很少孤立地發生,而且很少見的情況是,人們實際上可以假設所有其他因素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同等條件下進行辯論可以讓人明白一點,并且可能是深入討論的起點。就像其他為了簡單或爭論而采取的立場一樣,演講者認識到假設條件不太現實,但希望假定它們是為了方便對話。在法律環境中,人們有時在比較場景時使用這個論點。一個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假設進行辯論,要求法官和陪審團考慮不同的情況會如何發生這種性質的理論論據在法律中很常見,人們希望向法官和陪審團提供一系列事件的合理解釋,并在不堅定地承諾任何事情的情況下探索各種可能性。當一名律師提出一種假設情況時,律師強調某些假設是完全成立的出于假設性討論的目的。沒有人承認,律師的意見也不能用來對付客戶。有人可能會說,例如,"為了爭論起見,我們假設我的當事人確實殺了死者。你認為一個身材矮小、力氣最小的女人怎么會勒死一個身材魁梧的男人?"在本案中,律師并不是說當事人確實殺人,而是要求陪審團考慮一下,在明顯的限制條件下,有人可能是怎么被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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