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在任何地方都有出庭作證的權利,而律師只能在某些法庭上代表人。獲得這一權利的機會因國家而異。在一些國家,所有的律師都有權在任何法庭上出庭,從一個簡單的地區法院到全國最高法院。只要律師代表一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并且是律師協會的一名聲譽良好的成員,此人就可以發言。在英國,大律師和律師之間是有區別的。大律師有權在任何地方出庭,而律師只能代表某些法庭上的人。上世紀90年代,這項政策作了一些改變,賦予律師更多的出庭權利。雖然許多人認為旁聽權是理所當然的,但這并不總是一項法定權利。歷史上,有些人不被允許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院可以在沒有旁聽權的情況下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例如,有些國家剝奪了奴隸和非公民等人的旁聽權,這種做法在許多國家被認為是有偏見和歧視性的,并被廢除了,進入法庭系統被認為是一個人權問題。旁聽權受到一些限制。人們必須參與案件,他們在出庭時必須遵守法庭的禮節和禮節。如果有人褻瀆或不遵守程序,該人可能會被罰款或以其他方式處罰律師應熟悉法庭上的行為預期,并能就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的行為提供建議,以避免案件出現問題。認為這一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提出申訴。根據國家和情況,可以向法院或機構提出申訴監督人權問題,或與律師協會這樣的組織合作。投訴應包括明確、詳細的信息,包括法律問題的討論、法庭上發生的事情的描述以及當時在場人員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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