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法庭國際法》,法官將聽取當事人的事實和訴狀。電視法庭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電視法庭上,民事訴訟人放棄他們的法庭案件然后出現在電視法官面前。當事人輪流陳述支持自己案件的事實。沒有一個當事人引用判例法,也沒有爭論自己案件的法律價值。在法官充分聽取并作出裁決后,她對案件作出判決,不受訴訟當事人的論點所構成的任何限制的限制。理論上,新法院使法院能夠根據法律作出裁決,即使當一個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一個可以證明法官裁決正當的問題時。例如,如果原告起訴被告違反合同,涉及如果法官知道這兩種違約行為,她可能會根據兩種違約行為做出判決。然而,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將其判決限制在原告提出的索賠和尋求的補救措施上例如,如果原告以30萬美元(USD)的價格起訴被告,即使他個人認為原告應該得到更多的賠償,法官也會將他命令的裁決限制在30萬美元以內。在刑法中,每一方的辯護律師都會給出事實,并討論案件的法律依據。法官只對律師陳述的依據。例如,如果檢察官沒有在法庭上出示證據,法官即使知道,也不能用這些證據來指導他對案件的裁決。此外,如果檢察官指控被告犯了較輕的罪行,以便達成認罪協議,法官對重罪的判決并不恰當,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的新判決將讓位給聽審權這一當事人的特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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