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朋友制作未經授權的數字媒體副本是一種盜版的形式。就像其他類型的版權一樣,數字版權是存在的,一旦作品被創作出來就給予保護。這意味著,將原創作品的故事或文章輸入計算機的人,一經打印就擁有對該作品的版權。這種保護并不延伸到一個人可能有的想法,但只能用于保護實際創作的作品,即使只是數字形式。隨著越來越多的媒體已經完全數字化,沒有實體拷貝,數字版權保護的建立和擴展變得越來越重要。
數字版權可以防止音樂被從CD上翻錄。用于保護數字版權的最常用方法之一,稱為DRM,通常也包含在對此類版權的引用中指一種軟件,用于保護數字媒體在沒有適當的憑據來建立產品所有權或許可證的情況下不被復制、播放或訪問。例如,計算機游戲通常受到DRM的保護,DRM需要Internet連接或其他證書才能允許人訪問游戲這種類型的數字版權保護可能是版權本身的一部分,規避或禁用數字媒體上的數字版權管理可能會被視為侵犯版權。數字版權也是涉及數字盜版的版權侵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參與此類盜版的人提出了以下觀點:這種盜版行為不會導致任何形式的盜竊,因為盜版通常只涉及復制一種類型的媒體,而不一定要轉移該媒體的物理副本。然而,某一特定項目的數字版權使該項目及其所有副本成為可能,版權所有人的合法財產。復制品可以通過出售或所有者的許可合法轉讓,但未經授權的復制品侵犯了版權,因此可以被視為對知識產權的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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