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又稱反壟斷法,由規范反競爭行為從而試圖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組成。歐盟競爭法和美國反托拉斯法是此類監管中最具影響力的制度。各國政府一直試圖在國家一級控制公司和其他企業的做法,但到了20世紀,競爭法已成為國際...
                    
                    
                        競爭法,又稱反壟斷法,由規范反競爭行為從而試圖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組成。歐盟競爭法和美國反托拉斯法是此類監管中最具影響力的制度。各國政府一直試圖在國家一級控制公司和其他企業的做法,但到了20世紀,競爭法已成為國際競爭法,為應對全球經濟,支持和執法網絡已在區域間跨越國界形成;競爭法可能會被判入獄。在大多數競爭法體系中有三個主要要素:第一個要素禁止限制企業之間競爭和自由貿易的任何協議或做法。卡特爾或串通阻礙自由貿易的公司往往是這方面競爭法的重點阻止卡特爾的形成并不總是可能的,因為企業很少將這種協議付諸于紙面,但這類法律的作用是識別和消除它們。防止一家公司建立壟斷是這類法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競爭法尋求限制可能導致壟斷的反競爭做法,并管制占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地位。這類做法包括哄抬價格和掠奪性定價。競爭法的第三個方面是對兼并和收購的監督。可能威脅競爭市場的合并或收購可以被徹底阻止。在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大公司的合并只有在部分業務被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情況下才會被批準美國的反壟斷法是競爭法中最具影響力的制度之一曾經有一段時間,大公司利用信托來隱藏其商業交易的細節,結果信托與壟斷聯系在一起。為了應對這種對國家自由市場經濟的威脅,聯邦政府通過了謝爾曼法案和克萊頓法案。這些嚴格的反托拉斯法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被削弱,但仍然是打擊卡特爾和壟斷的重要工具。另一個重要的競爭性法律體系是歐盟的競爭法體系。維持一個不受貿易限制的市場被視為依賴于公司和國家之間的激烈競爭。這一制度在一系列涉及壟斷、定價和合并的文章中都有描述。制裁、罰款和監禁都是違反歐盟競爭法的懲罰措施。國際組織越來越多地參與進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成立于1964年,在成員國面臨的貿易和投資問題上仍然是一支占主導地位的國際力量擁有150多個成員,國際協議是國際競爭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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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20-09-0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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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