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保護法院可處理兒童監護案件。為了更全面地為精神受損群體服務,新設立的保護法院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設立的,具有不同的權力。在其發明之前,原來的部門只處理法律和財務決定,而福利和醫療保健由另一個法院機制處理。新系統將這些功能結合在一起,既提高了效率,又便于法院服務的人使用。
保護法院可以授予授權書。此外,保護法院還對許多裁決具有管轄權對精神能力的認定。法院官員可以為被照顧的人作出經濟和法律上的決定,任命合格的代表為當事人負責這些決定,并撤除看護人、代理人,或者有委托書而不履行職責的,對未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可以作為財務、法律事務的執行人保護法院通常處理成年人的事務,但有時也可以申請對未成年人作出裁決。通常,未成年人已經有監護人,例如父母,如果一個孩子需要一個長期的決策者,并且在成年后不想依賴他或她現在的監護人,保護法院有時可以介入任命一個不同的代理人。1989年《兒童法》的一些條款也賦予了其他法院轉授某些權利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提交保護法院。法院管轄的主要當事人并非總是必須成為司法協助的主要申請人。通常,由監護人、代理人或有授權書的人提出申請,提請法院注意。這通常是要收費的對于必須由申請人支付的法庭服務費。
保護法院可以為可能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授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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