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群體訴訟通常采取由多個具有類似或相同主張的當事人提起的集體訴訟的形式。只有在法院簽署集體訴訟令(GLO)后,才允許一組索賠人提起訴訟。各方之間的所有共同法律和事實問題都在命令。任何一方,包括被告在內,都可以要求簽發一份訴訟狀。法院也可以主動輸入訴訟狀。
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為了幫助管理集團訴訟,管理法院(一家司法機構)保存了一份團體登記冊處理多方訴訟的部門。法律協會出版了《全球法律公報》,在英國皇家法院服務處(HMCS)的指導下監督該命令的執行。HMCS是司法部的執行機構。HMCS的任務是為公眾提供有效和高效的司法公正。法律協會鼓勵可能認為在案件中有權使用GLO的律師組成律師組與訴訟組一起,選擇一名律師作為牽頭人,負責組織信息和申請GLO。命令的管理非常靈活。律師協會與所涉律師保持聯系,回答有關命令如何執行的問題或關切英國的集體訴訟程序僅在法庭訴訟中可用。在政府機構作為被告的情況下,使一個法院能夠管理由類似法律和事實問題引起的多個索賠,已被證明是非常有用的。例如,有一個案例是,一個GLO允許許多納稅人就非法的雙重征稅尋求損害賠償。這是最早也是最大的命令之一,允許訴訟當事人作為一個團體提出索賠,涉及200多家公司。在美國,類似的群體訴訟,即集體訴訟,允許有類似或相同索賠的團體共同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集體"指的是一群人,他們所受的法律傷害與他們所受的指控相似,必須得到法院的證明。美國法院有時也允許消費者組織或公共利益團體代表所有受影響的公民提起訴訟政府機構的政策或規則。
集團訴訟在英國是一個術語,用于描述具有相同訴因的多個當事人或索賠人一起提起訴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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