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電椅不常被用來執行死刑,雖然這在一些州仍然是可選的,但很難確定死刑和威懾在歷史上是何時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對法律造成良好行為的恐懼似乎長期以來都是法律結構的一部分,尤其是在那些除了簡單的處決之外還允許使用酷刑的時代和地區。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反對死刑的第一個真正的論據是圍繞著復仇殺人是不人道和有害于社會進步的概念展開的,由于圍繞國家批準的謀殺這一道德問題的爭論基本上沒有解決,辯論轉移到處決作為通過威懾維持秩序的手段的重要性上。從這一關鍵轉變開始,人們的努力一直集中在衡量死刑的效果上,或者說沒有死刑,圣昆廷州立監獄是加州唯一的男性囚犯死刑犯。衡量死刑與威懾之間聯系的標準本身幾乎總是引起爭議一些專家聲稱,在考慮犯罪活動和死刑時,只有對可能合理地導致死刑的犯罪行為進行衡量才是公平的。例如,由于偷竊牙刷永遠不會被判處死刑,所以不能真正說偷牙刷是被犯罪行為的存在所嚇倒的死刑。這一限制傾向于將所審查的犯罪范圍限制在可能符合死刑條件的殘忍謀殺案件中。然而,同意這一限制并不總是必然的。幾乎所有關于死刑和威懾的研究中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很少有人能就正確的死刑和威懾達成一致這意味著,雖然大多數研究沒有顯示出兩者之間的聯系,但這些研究還遠未被普遍接受為客觀或科學合理的研究。確實表明死刑與威懾之間存在聯系的研究也受到同樣的批評,讓許多人基于對正確科學程序的個人觀點來確定威懾效果的個人觀點。雙方的主要理性論據由幾個關鍵原則區分開來。那些不相信某個環節的人通常會引用這樣一個事實,即犯下值得執行死刑考慮的罪行的人并不這樣認為想想后果;這些罪行往往與幫派有關,這意味著犯罪者經常處于一種每天都要考慮酷刑和謀殺的情況下,因此,被國家處決實際上可能是一個更人道的未來,那些相信某種聯系的人傾向于認為,人們不僅天生害怕死亡,因而可能害怕死刑,而且毫無疑問,處決可以阻止被定罪的罪犯再犯罪,因此在個人層面上是一種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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