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逮捕令單位執行逮捕令和其他類型的逮捕令。并不是所有的執法機構都有一個逮捕證單位。通常在有足夠的逮捕令時才使用逮捕證單位每年發布,以便為至少一小部分官員創造全職工作。該股有自己的組織和問責指揮系統,可以包括任何數量的官員,從相對較小的部門3人到大部門的10人或更多。也可能有其他機構借調官員到協助搜查令單位,通常是逮捕知名人士或特別危險的嫌疑人。
并非所有執法機構都有搜查令單位。簽發搜查令時,當事人可以郵寄一份副本,讓當事人有機會自愿對逮捕令作出回應。如果此人不遵守命令,搜查令的單位開始追捕。在逮捕對象或取消搜查令之前,逮捕令將一直懸而未決。一旦逮捕,他們可能會被送進監獄,被迫出庭,或被要求遵守他們不尊重的法庭命令,例如支付兒童撫養費的命令。搜查令單位可以協助其他機構進行重大逮捕和其他需要額外執法人員的情況他們還與這些機構合作處理逮捕令,根據要求將人移交給合作機構,此外,當逮捕令的對象在其管轄范圍外被捕時,他們還參與引渡令。在某些情況下,逮捕證單位可能還負有其他執法職責,例如在法庭或提供其他服務加入搜查令組,人們首先需要有資格成為警察。他們通常被要求在警察部隊服役一段時間,然后才能申請到警察部隊的各個單位。這使他們有機會在開始從事專業工作之前獲得經驗和培訓,這也使他們能夠從整體上熟悉該機構,從而促進今后的合作。
搜查證單位的成員可以接受特殊培訓,以便在執行逮捕令等逮捕令時能夠安全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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