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決判決是在案件不存在可供審理的事實問題的基礎上,在審判開始前作出的法律判決,提出動議的一方,即動產人,必須證明案件中沒有爭議的事實,而且該動產人有權作出判決。有時,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即決判決。支持文件,如供詞摘錄、雙方陳述,而其他證據是用來證明沒有事實爭議的,因此不需要對事實進行權衡。如果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缺席審判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法官必須仔細權衡信息,以確認如果不進行審判,任何一方都不會受到損害;即決判決的目的是不踐踏法定的審判權。如果法官同意簡易判決動議是合理的,則該信息將經過權衡,法官會做出判決。當人們覺得事實沒有爭議,他們希望獲得勝利時,他們可以要求即決判決,如果這個問題進入審判階段,情況可能并不一定如此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同意立案,因為他們認為審判不會有成效,而且迅速作出裁決比通過審判程序更可取。如果法官拒絕即決判決的動議,案件將進入審判。與其他法律判決一樣,判決可以上訴。上訴也可以如果有人認為判決不公平,或者有新的證據表明案件的細節比最初認為的更復雜,則提交。上訴程序可能涉及相同的法律代表或新的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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