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可以為國家、地區或地方政府服務。當涉及刑事案件時,通常一開始就有兩方當事人參與案件:受害人和被告方一旦檢察官介入,他通常代表國家而不是受害者。他的工作是代表他所服務的政府并根據政府的法律尋求公正。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可能會從檢察官尋求的正義中受益,但通常不是刑事案件中檢察官的委托人。但是檢察官可以,在尋求對被告的具體懲罰時,嚴重依賴被害人的證詞并考慮被害人的意愿。
自訴人代表個人或組織而不是政府機關進行起訴。而公訴人的工作是代表政府,他實際上還有一項更重要的工作要做。這就是確保正確的人被定罪和懲罰。本質上,這意味著檢察官的一部分工作是保護無辜者。在尋求正義的過程中,他應該幫助確保人們不會因他們沒有犯下的罪行而被定罪檢察官可以服務于國家、地區或地方政府。具有此頭銜的人也可以用一系列不同的名字來識別。例如,檢察官可以被稱為政府、州、縣或地區檢察官。甚至在某些地方,檢察官被稱為刑事檢察官或大律師,財政檢察官,或主張代理。私人檢察官代表個人或組織而不是政府當局起訴。在刑事案件中,自訴檢察官通常必須到法官或其他法律機構面前,說服他有足夠的證據進行起訴并宣誓就職。自訴在所有司法管轄區都不允許,而且,這些案件遠沒有為政府工作的律師提起訴訟那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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