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設在紐約市的聯合國,通過《海洋法公約》擴大了海洋自由的概念,全世界的國家只能對一個國家邊界外的一小塊三英里(4.83公里)的陸地提出主權要求。三英里規則是根據炮彈從陸地上射出時所經過的距離來確定的。所有未被一個國家擁有主權的水域都被視為國際水域。鑒于地球海洋的廣闊,這使得大量的"領土"無人認領。最終,各國開始將其主權擴展到海洋水域,以此來保護潛在的自然資源,保護自己的邊界,一些國家把邊界延伸到200海里(370.4公里)。隨著這一問題日益明朗,需要就地球水道問題達成國際共識。由此產生的《海洋法公約》最終于1982年誕生,并于1994年獲得批準。由此產生的《海洋法條約》解決了許多問題,包括每個國家的邊界可以延伸到海中多遠,一個國家可以將外國人排除在航道之外以及一個國家對其邊界外海洋資源擁有什么樣的權利該協定規定了一國邊界以基線為基準的界限,同意基線陸地一側的水為內水,而領海從基線延伸12海里(22.22公里)。外國船只不得通過內水,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領海:該通道被視為"無害通過"或"過境通道"。各國可制定法律、規范使用和使用內水或領水內發現的任何資源。此外,毗連區被確定為距領水外緣12海里(22.22公里),一個國家只能執行與移民、稅收、污染和海關有關的法律。根據《海洋法條約》,每個國家都有權開采專屬經濟區(EEZ)內的資源,專屬經濟區從基線延伸200海里(370.4公里)。沿海國也保留采礦權以及在其邊界以外的大陸架發現的非生物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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