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可以用作將一個人與犯罪聯系起來的證據。有許多原因可以解釋為什么某人被認為是首要嫌疑人。從調查的角度來看,最可取的原因是將個人與犯罪聯系起來的各種證據的優勢,如DNA證據、指紋、確定的犯罪意圖、證人證言,這樣的犯罪很容易破案,而且經常成功地被起訴。
主要嫌疑人通常接受審訊。在其他情況下,沒有重要證據,或者只有少量的證據表明首要嫌疑人與犯罪有聯系。在這些案件中,現有的證據仍然使犯罪的可能性最大,而且更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任何嫌疑人。有時,沒有其他現實的嫌疑人,似乎只有首要嫌疑人才可能犯下某種罪行。在這種情況下,默認情況下,某人可能成為首要嫌疑人。懷疑某人和定罪不是一回事調查人員可以有充分的理由確定主要嫌疑人,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有法庭或陪審團會接受的證據。一旦調查集中在某個特定的個人,或者某幾個人(如果該罪行被認為有多個犯罪人),就要找到更多可以成功利用的證據在法庭上為某人定罪。有許多罪行缺乏審判主要嫌疑人的證據,即使調查人員非常確定某人有罪,他們也可能無能為力。調查歷史上有很多例子表明無辜的人被視為首要嫌疑犯。例如,任何綁架、兒童失蹤或兒童謀殺案件往往意味著第一個主要嫌疑人是父母,因為父母最容易接觸到他們的孩子。對于無辜的父母來說,突然指責傷害自己失蹤或死亡的孩子可能是毀滅性的。好的調查技巧往往意味著一旦發現其他線索,對父母的調查就停止了,但對父母進行嚴厲調查的例子很多。另一方面,調查人員有充分的理由將父母一方或雙方列為主要嫌疑犯,因為父母對自己的孩子犯下可怕罪行的歷史同樣悠久,而且從統計數據上看,父母比其他人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最有可能傷害自己的孩子。
如果主要嫌疑人向當局透露犯罪信息,他可能會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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