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航空業,法律允許工人在一定條件下罷工。國會于1935年在美國通過了《國家勞動關系法》(NLRA),承認工會和雇員在組織中的權利。這項規定也被稱為瓦格納法案,以美國參議員羅伯特的名字命名。這項法律規定歧視工會成員是違法的。它還規定工會組織強迫任何雇員加入工會都是非法的。同時,國會成立了全國勞動關系委員會,以確定一個工會是否有能力代表一個工人群體。
工會法保護建筑工人和其他體力勞動者。NLRA法律禁止雇主干涉工會或試圖建立工會的工人。它也規定公司阻止雇員行使其作為工人的權利是違法的。此外,NLRA法案還規定,公司拒絕與工會工人談判、對工會成員施加不公平的工作條件以及歧視對雇主提出指控或提供證詞的工會成員都是違法的。
工會法涵蓋了雇員應該從事的工作。1947年,國會通過了塔夫特-哈特利勞動法,更為人所知的是《勞資關系法》,由參議員羅伯特·A·塔夫特和弗雷德·A哈特利,《塔夫特-哈特利勞動法》制定了具體的工會法律,規定雇員可以合法加入或不加入工會,公司必須收到工人罷工意圖的通知。該法還規定工會成員舉行罷工會對國家造成傷害或健康問題,這是違法的,它禁止工會的政治獻金,并讓工會官員發誓他們不是共產主義者。
工會法可能側重于工人所處的身體狀況。還有一些國際工會制定了保護其他國家成員的工會法和指導方針。在大多數國家,法律還保護工人的權利,禁止對決定罷工的工人的暴力行為。這些組織努力促進社會公正,并與政府、雇主和雇員協調。必須指出的是,工會成員由包括教師在內的各種職業的雇員組成,警官們,倉庫工人和行為體。工會法的唯一例外是鐵路和航空公司的工人。這些工人受《鐵路勞動法》的法律管轄,以避免發生爭議時運輸的大規模中斷。
1935年《國家勞動關系法》承認工人有權組織勞動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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