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允許有財務問題的小公司申請法院保護。為了符合第10章規定的保護資格,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必須在法庭上充分披露,公司還必須愿意制定一項債務重組計劃,以便有序地清償當前未償債務。如果法院認定公司符合第10章的條件,并且重組計劃可行,法院將給予保護,并為計劃任命一名經理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將作為管轄法院和債務人公司之間的持續聯絡人。需要記住的一點是,第10章保護的規定更多地是為了幫助小企業而不是大公司。為此,根據第十章重組計劃,可列入的債務數額有限制。一般來說,累積債務不得超過2500000.00美元。此外,重組計劃將要求法院收到的付款時間表不超過三年如果公司欠債較多或者需要重整計劃,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探索其他形式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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