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支付所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施工糾紛經常發生。當與已完成或應要完成的工程有關的施工爭議出現時完成后,最好的第一步是審查合同。承包商通常沒有義務做任何他不同意的事情,客戶通常不負責支付她沒有要求的任何服務。如果問題是無法通過閱讀合同解決的,雙方最好能達成一個友好的協議。在不可能達成的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進行替代性爭議解決。
處理施工爭議的第一步是審查合同,以確保條款未得到滿足或已被妥協。有時,一個人會與一方簽訂施工服務協議,但該方可能不會如果業主和分包商都能履行合同的所有條款,他可以要求分包商親自履行合同業主應意識到,她與在其物業上工作的分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她通常沒有權力要求他們。分包商應聽從原承包商的指示,并確保在進行任何變更前與原承包商協商是客戶要求的。由于不支付所提供服務的費用而引起的建筑糾紛是很常見的。雖然建筑工人通常不能撤銷已經完成的工作,他可能會采取法律行動。許多司法管轄區允許承包商對其客戶的財產設置機械留置權。這樣做將阻止客戶在不支付欠承包商的款項的情況下出售或再融資該物業。如果因業主受到機械留置權,但她認為她不應該這樣做,有一個法律程序可以讓她解決這個問題。這通常包括向提出留置權的承包商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其解釋或取消留置權。如果承包商拒絕,可以將此事告上法庭,承包商必須證明留置權的正當性不能,法院可以命令把它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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