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法規定程序是否可以合法地復制到個人的硬盤上。知識產權問題,最值得注意的是,版權問題是最先出現的計算機法律問題之一,無論是在互聯網上還是在互聯網之外,一些法院認為,在硬盤上安裝一個程序就等于復制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同樣的法院也認為,購買這樣一個程序就意味著用戶可以這樣做,因為這樣的行為是使用程序所必需的。然而,在硬盤上安裝程序的非法副本實際上是,一種侵犯版權的行為。在互聯網的早期,版權侵權行為完全沒有得到許可,也沒有得到控制,版權所有人開始起訴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侵犯使用他們的服務的人。這些訴訟聲稱,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助長了版權侵權行為,因此應對其客戶的非法行為承擔責任。針對這一領域缺乏既定的計算機法,許多司法管轄區頒布了法規,規定ISP必須采取合理的行動來防止他們意識到的任何違規行為,盡管他們不能對他們不知道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此外,ISP通常需要提供一個聯系人,專門用來接收特定客戶侵犯版權的提示。許多最初的計算機法律訴訟都是圍繞域名的所有權展開的。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在互聯網形成過程中域名背后的力量因此,有遠見的人能夠購買他們期望成為追捧的域名,并試圖在利益相關方意識到域名的價值后,以高昂的價格將其出售給相關方。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不贊成這種行為,并頒布了法律,禁止個人購買域名惡意的,唯一的目的是以高價賣給特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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