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所有的破產申請都是向聯邦法院提出的。破產法院是聯邦法院,雖然破產案件理論上可以在地區法院審理,許多地區法院將這些案件提交給破產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有一個被稱為長期轉介令的地方法院,這意味著所有的破產案件都直接提交破產法院,甚至不在地區法院出庭。破產法院的法官由美國上訴法院任命,任期14年。由指定法官組成的破產上訴委員會(BAP)可以審理不同意破產法院判決的人的上訴。
破產法官法院由美國上訴法院指定。這一制度于1979年建立,是對《美國法典》第11編(又稱《破產法》)重新修訂的一部分。想要宣告破產的人和公司必須向破產法院提出訴訟,如果他們符合破產法的條款,法官可以批準破產程序。美國法典第11條的多次改革使得在美國宣布破產越來越困難,以應對來自金融業的壓力大多數人并不打算熟悉宣告破產所涉及的程序,而面臨財務破產的人往往會聘請一名律師來幫助他們掌握破產程序。律師可以確定破產法的哪一部分與本案有關,他們也可以在破產法庭上代表客戶。一些律師專門從事這類工作,而另一些律師則提供一系列與財務有關的法律服務。與美國其他法院一樣,破產法院的訴訟程序是由法律嚴格規定的,法庭環境應該盡可能保持中立。所有在場的人都應該尊重法官和法庭上的其他人,以此作為對法庭神圣性的尊重。尊重行為不僅限于普通禮貌的規則:法庭上的人也應該穿衣服好吧,而且要呈現出一個整潔的外表,不管他們的財務狀況多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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